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6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镇**村**屯,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中午,因被告人马某某在和县姥桥镇云南过桥米线店吃饭未付钱,店主李某某便报警。民警接警后就和皖******号小型轿车车主夏某某电话联系,夏某某表示人在北京不知情。17时53分许,民警前往和县姥桥镇姥长村委会李庄村夏某某父亲家中了解情况时,发现皖******号小型轿车在村口迎面开来,在警车前方停下后,马某某下车,民警上前了解情况时,发现马某某有饮酒的嫌疑,遂与和县公安局交警联系。交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马某某不配合接受检测,且拒不配合接受血检,后民警将马某某带至和县人民院强制提取其静脉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罗某某、易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治安监控、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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