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时4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沪******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界首市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西100米路段时,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致护栏及花箱受损。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同年4月20日,界首市公安局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马某某已包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琳琳
检察官助理:吕文静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5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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