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租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黄海路由南北行,行至华鹏玻璃厂卡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5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租住荣成市**镇**村,联系电话1785263****。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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