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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9********,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楼镇**庄**村**村**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菏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方红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方红大街与解放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3、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血液理化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刚

2020年6月2日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行政村***村***号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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