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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0时1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11公里+600米(蒙阴县垛庄镇西界牌村)路段时,恰逢徐某甲违反规定停放鲁******号/鲁*****挂“欧曼牌”半挂货车,与对向逆行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大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被告人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lmg/lOO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5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徐某甲、王某某、徐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本人1519288****、妻子1509292****)。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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