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4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晋L****9号白色大众牌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还乡杜村路段时,被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广宁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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