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新安镇**村**号,住广东省化州市**局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粤KTK****小型汽车由东堤路往河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大桥河西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案发后被抽取并送检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5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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