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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粤K8****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口时,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水东中队当场查获,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2.7mg/100mL。2019年02月13日21时许,马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高地市场路段时,与钟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KZ****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0.1mg/100mL。2019年3月8日,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15日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之后,马某某未经请示擅自离开茂名,并在广州居住,马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2020年8月6日马某某在茂名市电白区**镇城区附近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委托检验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景荣

检察官助理:张方正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电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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