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村镇**村**号。2020年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炜俊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粤J**号小轿车搭载陈某某由台山往开平塘口立园方向行驶,当日8时45分许,行驶至开平市X552线西环三围卫生站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由右往左横过公路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郭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69.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世鸿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本案卷宗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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