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7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7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0时55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某某路段时,被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马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抽取马某某的血样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驾驶人信息的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与现场执法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