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三坪垦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61966********,回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路**巷**号,住头屯河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坪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三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女婿谭某某的灰色奇瑞牌小轿车(车牌号新AS****),行驶至十二师头屯河农场朝阳西街路段时,撞到了该路段的路灯杆,致路灯杆破损、灯罩震落。被告人马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八钢医院后,三坪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八钢医院采集了马某某的血液,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依法采集的马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KJ0037号检验结果: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 电子数据:车辆行驶及查获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燕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头屯河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20996****。
2.公安刑事侦查卷2册,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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