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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219700********,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塔城地区乌苏市**,现住:乌苏市**号楼**单元**室,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7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2019年1月9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新GM****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乌苏市塔城路**路段碰撞道路中心护栏后,行驶至乌苏市淮河路与塔城**路路口路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由汪某停驶的等绿灯的新GQ****号小型轿车肇事,致两车及护栏受损,后被民警查获。经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046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8.45/100ml,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乌苏市**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77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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