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马某,男,回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92419XXXXXXXXXX,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沙雅县XX乡XX村XX组XX号,住该地,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和蓝XX在沙雅县盖子库木乡三大队加油站对面的饭店喝酒,到1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酒后无证驾驶新NSXXXX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饭店道路前行驶至盖孜库木乡二大队道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6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住新疆沙雅县XX乡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81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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