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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雄县**镇**村,群众,务农。2019年1月1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19年5月21日因酒后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被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同年6月21日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00元。2019年7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雄昝路邢村道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血液乙醇含量、无证驾驶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娟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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