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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8********,中学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淮滨县**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10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10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 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淮滨县前楼社区亲民路老年公寓门口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2020年7月1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信)公(交)鉴(理化)字【2020】858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从马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应锴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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