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JK4511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洛川县凤鸣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万荣华府”南门公路处时,与前方任某某驾驶的陕JT251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4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2mg/100mL。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归案经过;
3、检验鉴定委托书;
4、户籍证明;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四、鉴定意见
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4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物证
案件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成婷婷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