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兴唐寺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0时27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Z**号小型汽车,从赵城镇候村行驶至南赵线新庄村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赵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52.1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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