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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9********,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0时37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贵GL****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冈市武强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市武强路与丰仁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沿丰仁路自西向东左转弯驶入武强路谢某某驾驶的浙BU****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浙BU****车上乘坐人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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