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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JY***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合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西寨镇刘家堡村路段处时,撞向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J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岷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刑事照片一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耀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00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2页、《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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