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现住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闽******小型越野客车至石狮市康都水疗北侧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闽******、闽******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驾驶闽******小型越野客车离开事故现场,将车辆停放在长福小学门口路段,并在车内睡觉。后由路过的市民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正在车内睡觉的被告人马某甲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8.0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某、蔡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邓某某车损费用人民币10000元,赔偿被害人蔡某某车损费用人民币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网上在逃人员蔡英威的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诈骗的在逃人员蔡英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石狮市公安局调取的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琼霖

检察官助理许月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305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