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0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7时0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京前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镇**村**站附近路段时,与前方相对方向行驶的沈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76.74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此事故由马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子良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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