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住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1日22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解放二路附近的饭店喝酒后,驾驶皖*****号轿车沿淮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中兴街路口时追尾鲍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客车后,试图逃逸被抓获。2013年9月12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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