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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20时55分许,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易支线K4+200M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象明乡乡直单位三道班13号,联系电话1592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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