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武峰畜牧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乡***村一组8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高新区**南路******出租房一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铜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现在暂住地。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2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C1类驾驶证酒后驾驶湘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铜仁市高新区**南路段处(高新区***超市门口)右转弯时,该车左前侧与被害人石某某驾驶的贵D*****号小型轿车右前侧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报警后,出警民警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被带至铜仁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59mg/100ml。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838989****。
2.卷宗一册,破案报告一份(卷内)、证明一份。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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