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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  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22时39分许,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集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山南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宪忠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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