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6********,汉族,辽阳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小区**号, 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时5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辽K****8号出租车在辽阳市白塔区沿六道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路六道街路口东50米时,被金某某驾驶的辽K****1号轿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马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马某某抽取血样及抽取血样登记表照片;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后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