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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8〕12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21时12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轿车行驶至邓州市新华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北侧处时,被邓州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冯 凯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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