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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河南省******号楼**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1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时8分左右,周某某驾驶豫******号越野车沿**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等信号灯时溜车,与后方同方向等信号灯的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的豫******号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马某某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1.4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上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6月20日周某某赔偿马某某人民币500元整,并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行车证、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周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岳某某的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于**市**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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