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232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地产销售,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23时许,酒后驾驶吉A****3号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三马路交汇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快速路行车轨迹照片;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四)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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