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xxxxxxxx14,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某某村3组051号2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6时40分许,谢某某驾驶晋D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屯留区麟绛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屯留区“金威家园”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豪江”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谢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78.0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谢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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