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41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鞍山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18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辽C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莘英隧道南口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马某某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采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