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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楼,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QR****号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驿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6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含量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起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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