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章庄铺集镇由东向西行驶,至章庄铺镇交警中队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章庄铺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0二轮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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