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兰州新区**项目部安全员,现住兰州新区中川镇**村**社,户籍所在地同现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00时47分许,马某某驾驶陕A9L***号小型客车沿兰州新区经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湖西路十字时碰撞前方杨阜之驾驶的甘AT6C91号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甘惠司法【2020】毒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35mg/100ml,属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驾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 青
书记员:康 军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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