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9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永昌公司职工,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xx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1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黑K50B07号小型轿车沿金沙新区新金路由南向北直行行驶,当车行驶至二建公司附近路段时,被金沙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金沙交警队民警将马某某送往医院采血。
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 l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 ;
2.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国明
检察官助理:胡守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