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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88********,汉族,小学文化,****餐饮有限公司运营经理,出生地甘肃省西和县,户籍在甘肃省西和县**乡**村**号,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路**号**室。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4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长贵,系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3时0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轿车,在本市***路****号好德便利店门口人行道上倒车时,路人龙某某站在该车尾处阻挡,并报警。接警民警带马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6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陆续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至***路人行道上取牌号为苏******的白色马自达轿车,因车辆挡住了好德便利店大门,遂驾驶该车倒车驶下人行道,一同喝酒的王某某坐在副驾驶位上,被刚发生过口角的男子挡住,两人再次发生口角,该男子报警,其在现场等候处置,接警民警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移交白玉路派出所调查。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马某某和王某某一同饮酒后至***路好德便利店门口,马某某坐进驾驶位倒车,其坐在副驾驶位上,被一男子挡住并报警举报酒驾。

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两名男子在***路好德便利店门口的人行道上与龙某某发生口角后,其中较胖的男子坐进白色轿车的驾驶位倒车数米,较瘦的男子坐入副驾驶位上,其站在车后阻挡并报警。

4.路面监控视频,证明马某某驾驶牌号为苏******的白色马自达轿车,搭载王某某,在人行道上向马路一侧倒车行驶,被站于车尾处的龙某某拦停。

5.公安机关案(事)件接报回执,证明本案系龙某某报警。

6.证人民警赵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民警按指令至***路****号好德便利店门口处理酒驾,马某某当场否认酒驾,遂给马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马某某至普陀区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移交白丽路派出所处置。

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马某某在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6mg/ml。

8.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证明马某某被查获时驾驶的牌号为苏******的轿车在年检有效期内,其有驾驶小型轿车的资格。

9.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马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倒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电话1529397****;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辩护人宋长贵,电话1350172****;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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