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某某**镇,现住址:唐山市丰某某**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B1****号牌小型轿车,沿唐山市丰某某曹雪芹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城西北方购物广场路段时,与乔某某骑行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后被告人马某某继续驾车向西行驶,在丰某某中医医院路段被同向行驶的宁某某驾驶的冀B****警号牌警车拦截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宏基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4mg/100ml。经唐山证源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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