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45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九龙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0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28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与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云永司鉴(2019)毒字第0728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冠东
检察员:杨丽琴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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