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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7********,哈尼族,文盲,农民,住墨江县**镇**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墨江县**镇**村委会往**组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行驶至**村**岔路口与对向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货车会车时,其所驾驶的摩托车驶出路面侧翻,造成摩托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检出乙醇含量为188.2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13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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