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现住富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21时13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道**街交叉路口3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查发现马某某身上有酒味,随后民警将马某某带至富源县阳光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马某某具备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花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号码1388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DVD光碟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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