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6********,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乡**村委**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车行至弥勒市城区中山路与银杏大道路路口向北2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马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9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7882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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