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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0日06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昭阳区**大道**环岛处行驶,因操作不当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道路路沿刮察后倒地,造成马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马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0.6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刑事犯罪前科;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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