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9年8月1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市金安区**镇派出所办事,被该所民警当场查获,后该所将本案移交至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瑶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号码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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