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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3********,满族,大专文化程度,科左后旗**苏木敬老院职工。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居委会**组**号,现住址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镇**公园北侧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4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证实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348号检验意见书;5.视听资料:马某某询问、讯问、查获视频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 赵珊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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