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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6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7********,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电梯有限公司销售,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时3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京Q****3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东四十条桥东侧,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血液检验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拘役一个月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杜兴府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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