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4********,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籍贯河南省濮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路**号付**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中街**家属楼**楼**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X****),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大街**百货对面处时,被夜查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党员证明资料等;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文涛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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