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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现住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路***小区**期**号楼**室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河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20时36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5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范蠡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东2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1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书证;2.血醇鉴定报告;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执法纪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翔

检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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