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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大安市**街。曾于2019年先后由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安**街与****路口处时,被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马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晓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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