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乡**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街**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18时45分许,在敦化市南环路附近,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红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敦化市南环路胜利派出所路口与由东向北右转弯付某某驾驶的吉HR****丰田霸道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一起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场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7mg/100ml。经延边朝鲜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7.19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称重照片、指认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采血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机动车证明、检定证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事件单;
(二)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延边朝鲜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五)光盘一张;
(六)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 英
检察官助理:王翰达
(院印)
2020年11月0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敦化市**街;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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