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5********,汉族,大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左旗**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村**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9日20时49分许,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小型轿车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师大东门由南向北行驶至鼎级时尚宾馆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108.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两张;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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